👀: 大法官585號解釋
☝:因為連堅挺民進黨的媽媽都說林濁水是好人,所以…
🐺:狼很認真的找了林濁水說的大法官對兩黨各打五十大板的「大法官585號解釋」來看,但因為實在非學法的,無法看懂全解釋文,僅就前面部份,截取狼認為大法官對國會調查權的通則解釋分享之,看這個比看同溫層網紅有公正性吧!
其實大法官解釋文第一段與第二段就可以分為五點來說…
1:立法院為有效行使憲法所賦予之立法職權,本其固有之權能自得享有一定之調查權,主動獲取行使職權所需之相關資訊,俾能充分思辯,審慎決定,以善盡民意機關之職責,發揮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機能。
☝:意思是立法院是本來就有一定之調查權…沒錯吧!從這一點來看,國會的要求並不能說是「擴權」…啥…你反對!你認為就是擴權!別急,繼續看下去。
2:…立法院調查權所得調查之對象或事項,並非毫無限制。除所欲調查之事項必須與其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有重大關聯者外,凡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受憲法之保障者,即非立法院所得調查之事物範圍。
☝:意思是國會調查權有限制。「凡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受憲法之保障者,即非立法院所得調查之事物範圍。」這句法律專有敘述就有得玩味了!
玩味的意思就是各說各話,就字面上而言,請問非學法的我們看得懂嗎?因為狼實在不是很懂。
因為「凡國家獨立行使職權受憲法保障者」是什麼意思?因為我們憲法有被宮了的司法院和監察院…那麼這一點的意思是說「不能調查此兩院?」又或是說「這兩院有權調查的事,則立院不能調查?」
因為若是後者的話,那不就和第一點矛盾?因為所有事司法院和監察院均有權調查啊!
這次在野的大動作「修正」或「擴權」爭議大概就是由此而來;大家都很清楚知道這次的衝突就是為了在野要查「三大案」,而此三大案在民進黨完全執政時期質詢不到、聽證不到也調查不到…按鈴申告也沒有下文…
所以在野才會利用這次朝小野大的機會衝撞。
3:行政首長依其行政權固有之權能,對於可能影響或干預行政部門有效運作之資訊,均有決定不予公開之權力,乃屬行政權本質所具有之行政特權。立法院行使調查權如涉及此類事項,即應予以適當之尊重。
☝:這一點也很暖味!這個「不予公開的權力」如何限制?在野要攻的三大案是否符合「不予公開」的條件呢?誰說了算呢?如果不予公開,那國會可以進行機密調查嗎?
還有就是何謂「應予以適當之尊重?」
尊重應該是彼此的吧!如果在調查時有虛偽陳述、答非所問、不合作以及「反質詢」的話,請問尊重兩字怎麼寫?
4:如於具體案件,就所調查事項是否屬於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或行政特權之範疇,或就屬於行政特權之資訊應否接受調查或公開而有爭執時,立法院與其他國家機關宜循合理之途徑協商解決,或以法律明定相關要件與程序,由司法機關審理解決之。
☝:其實狼上述所提的疑問,在這第四點也點出來了…「是否屬於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或行政特權之範疇?」或「屬於行政特權之資訊應否接受調查或公開而有爭執時」…
怎麼辦?憲法法庭竟然用屁話來帶過:「立法院與其他國家機關宜循合理之途徑協商解決」,或以「法律明定相關要件與程序,由司法機關審理解決之」…
前者協商解決不可能,後者就有趣了…因為說由法律明定相關要件與程序…那所謂「法律明定」這不就是立法院的職權嗎?也就是由立院定訂法律後由司法機關審理嗎?
而第二段的一開始就有趣了!因為這就是青鳥站出來的原因吧!說什麼國會是太上皇,說你有罪就有罪,說什麼我藐視國會…不知青鳥們是否有看過大法官的這份解釋文?
5:立法院調查權行使之方式,並不以要求有關機關就立法院行使職權所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或向有關機關調閱文件原本之文件調閱權為限,必要時並得經院會決議,要求與調查事項相關之人民或政府人員,陳述證言或表示意見,並得對違反協助調查義務者,於科處罰鍰之範圍內,施以合理之強制手段…
☝:也就是說之前的大法官釋憲已經說明了國會調查權行使時是可以要求「相關之人民」或「政府人員」來陳述證言或表示意見!
而且對違反協助調查義務者真的是可以有罰責的。
狼臭文只寫到這,並不是只截取所認同的部份來分享…若此…那和大家的同溫層有何不同?
主要是因解釋文為法律文,而且當初是民進黨為了阻撓國會真調會所提的釋憲案,而由大法官們的解釋,所以文中有許多是針對真調會而言。
所以狼只收錄了關於國會調查權的相關通則來分享!(但把全解釋文連結放於留言處。)
大家怎麼看呢?
還有狼對後續還有興趣的是:這一次大法官會議可以推翻前一次大法官會議的結論嗎?
.
.
.🐺. #道聽狼說 24-0715
—--------------------------------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